内容 |
为保证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省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由市规划局核发市政单项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许可条件 |
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交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提交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关于项目核准的文件或函; 2、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综合报告; 3、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附件原件及附图各一份; 4、申请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5、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测绘单位提供的采用近期长春市坐标系统和长春市高程系统绘制的现势性1:500地形图三份(其中一份用铅笔标明现状土地界限和具有产权的房屋);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10份。 |
申请资料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
办理程序 |
1、窗口受理: ①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对申报要件进行审查; ②作出当场更正、补正材料、不予受理决定; ③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加盖“英国365bet网址窗口受理报件专用章”; ④当日将受理的申请报件资料转相关处室; 2、相关处室负责审查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组织调研,提出建设用地初审意见,报主管局长办公会或局业务例会审定。 ①经审定,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条件的项目,自报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依据相关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并经主管局长签字后,提供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附图,并提出是否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转窗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②经审定,不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条件的项目,自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签署意见,负责填写《不予规划行政许可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转窗口回复申请人; ③经审核需补正用地资料的申请报件,应在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转市政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 ④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受规定的时限限定。 3、申请人自报件之日起第20个工作日,持报件立案表到市政规划窗口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或《不予规划行政许可通知书》。 (四)有效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逾期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办理部门 |
市规划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