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为保证项目建设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省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许可条件 |
1、规划条件业务联系单; 2、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测绘单位提供的采用近期长春市坐标系统和长春市高程系统绘制的现势性1:500地形图一份(用红笔标明需确定规划条件的用地界限),并附电子版; 3、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出具初审的规划条件、附图及报件意见(适用于职能调整后); 4、自有土地改扩建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建筑接层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申请资料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初审意见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初审意见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签发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办理程序 |
1、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提出初审意见(适用于职能调整后); 2、申请单位向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合格后,转规划院或相关处室; 3、规划院和相关处室负责审核,上报主管局长办公会或局业务例会研究决定; 4、研究同意后,由规划院和相关处室负责制件,批转到行政审批办公室; 5、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办理部门 |
市规划局 |